安徽省优秀中等职业学校(A类)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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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章程

2020-12-02   作者:   浏览量:

各处室、专业部、基础部:

皖江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章程》经2020年5月29日校二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江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皖江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前身为原马鞍山市职业教育中心、马鞍山市信息技术学校。马鞍山市职业教育中心始建于1958年,原名马鞍山市第三中学,1980年更名马鞍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1984年易名马鞍山市职业教育中心,2002年增设马鞍山经济技术学校。马鞍山市信息技术学校始建于1969年,1982年更名马鞍山市第十五中学,1985年更名马钢雨山中学,1986年更名马钢第一职业中学,2000年原马钢向阳中学并入雨山中学,2004年从马钢公司剥离,更名马鞍山市雨山中学,2008年更名马鞍山市信息技术学校。2012年3月,经马鞍山市委、市政府批准,马鞍山市职业教育中心与马鞍山市信息技术学校正式合并,组建皖江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马鞍山中等职业教育集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工匠精神、创新创业意识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新生,办成“全省领先、全国知名”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皖江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英文名称为: Wanjiang  Vocational Education Center School。

第三条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新城东区霍里山中路326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wjzj.cn。学校微信号为maswjzjzx。

第四条 学校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马鞍山市教育局,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中等专业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五条 学校已形成以“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历教育为主、非全日制及短期技能培训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办学格局,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初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历社会人员,招生规模为每年2500人。

第七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工匠型技术技能人才,本着“加强规模发展、推进内涵建设、拓宽升学渠道、办好品牌专业”的发展目标,大力培养学生职业核心素养、综合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力,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努力强化学生管理,树立并践行“文化与技能并重、升学与就业并举”的办学理念,形成宽基础强技能重实践的职教特色。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纪委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四位一体”管理体制。

第九条 确立符合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

(一)校    训:娴于能、敏于行

(二)校    风:厚德  尚能  自强  创新

(三)教    风:博学  严谨  敬业  爱生

(四)学    风:善学、文明、励志、尊师

(五)办学精神:精益求精  匠心筑梦

(六)办学理念:文化与技能并重、升学与就业并举

(七)办学目标:加强规模发展、推进内涵建设、拓宽升学渠道、办好品牌专业

(八)办学愿景:办好“全省领先、全国知名”的中职名校

(九)校    歌:《整装待发》

(十)校    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及中等职业教育规律,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招生、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和智慧化建设步伐,搞好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七)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 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皖江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书记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聘任,专职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校党委书记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负责召集党委会和党员大会,研究安排党委会工作,将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努力学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身作则、勤政廉政,贯彻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纪律监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掌握学校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经常与党委委员和普通干群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发挥政治核心保障作用;协调党、政、工、团、妇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抓好党委会学习,按时召开党委会、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落实教育使用后备干部,搞好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七)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合作企业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两级管理模式,校长室下设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有办公室、教务处、实训处、合作办学与培训处、招生就业处、群众工作部、监察室、学生处(团委)、安全保卫处、总务处、研发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和信息管理中心共13个内设二级机构,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及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七条  党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成员为校党委委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行政部门负责人。党政联席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各行政中层干部各教学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校党委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教学机构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和党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师生。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三重一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决策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主要由学生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承担相关职能)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主要由监察室、教务处、工会承担相关职能),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德育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处),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坚定政治方向,开齐开足思政课程,发挥其德育主渠道作用,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培养学生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有纪律,守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构建学校统筹、基于班级、家庭协同、社会支持的立体式教育模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和思想政治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定》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严格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和按课表上课。

第二十八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每位教师每学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三十条 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二条 加强法制教育,严禁学生违法,杜绝学生犯罪。

第三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对部分管理成本较高的实训设施、设备,采用校企合作的社会化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师德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坚守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自觉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学校和上级领导,勤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工作小结。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搞有偿家教,不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相关职业能力和岗位业务能力。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进企业锻炼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学校行政有权责令其转岗或待岗。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师德严重失范的教师,根据学校相关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定期换届,让大多数学生的组织能力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四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 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生免收学费。学校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实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决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奖惩,有权提出投诉、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六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做好招生、毕业生就业推荐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好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管理制度,杜绝违规招生行为发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招生、就业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招生、就业推荐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招生行为,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招生工作计划,开展联合办学、合作办学,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与时俱进开设专业,拓宽招生渠道。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联系档案,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反馈信息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辐射办学功能,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社会劳动力实现终身教育服务。学校常年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开展各种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继续教育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学校教学计划外的对内培训和社会培训等工作,具体包括校内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

第五十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教育培训资格、办学点申报和年审工作,制订和完善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各专业部举办的培训项目的计划审批、材料审核、质量监控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专业部是学校继续教育的教学实施机构。学校鼓励各专业部利用课余时间对内举办教学计划外的非学历教育方面的课程班、岗位资格与职业技能证书培训班。

 

第八章  后勤服务管理

第六十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对全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它物资等实行严格管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添置、损废、变卖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每学期结束前,由校长统一部署,对全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盈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发现危房,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一定程序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报告。

第六十二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条 学校食堂、校园绿化、保洁工作、校园安保、校内商店等,均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九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马鞍山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列入市财政计划,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学生缴费,同时通过多元化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和资助,积极拓展合作办学,增强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一级财务校长负责制。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所有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年预算制度,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于每年9月前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计划,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合法,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学校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进行绩效目标考核,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接受校党委、纪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师生员工监督,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十章  环境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二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特色、时代特征、学校个性的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壁画、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七十三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七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七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重点部位的保洁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七十六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七十七条 校内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学校内部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十一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安全保卫处负责和管理学校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处室、班级、各重点部位三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盗、防爆、防电、防毒、防拐骗的安全预防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意识,做到严密防范,警钟长鸣,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十条 安排校领导和处室干部和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值班,负责检查当日校风校纪,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共同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十 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加强校园周边的治安工作。

第八十 对学校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进行内部管理。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上级政策和中等职业教育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按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任教职工。

(四)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拟定年度招生计划。

(五)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活动,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八)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管理、使用学校设施和经费。

(十)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上级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三)积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接受教育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

(四)执行上级下达的中职招生计划。

(五)及时上报教育发展情况和有关信息。

(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交纳有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以恰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九)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和指导服务。

(十)承担应由学校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十  学校章程修改必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校党委会审定,报马鞍山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第十四章    

第八十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党委会审定,报马鞍山市教育局批准。经市教育局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对学校的设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由举办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中共皖江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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