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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应对雾霾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4-03   作者:团委   浏览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严重空气污染,切实减轻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市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马政〔20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00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大范围、长时间雾霾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响应分级。

根据辖区内空气质量预报和日报结果,预警分为以下4个等级:

(1)四级(蓝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发布蓝色预警;

(2)三级(黄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发布黄色预警;

(3)二级(橙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发布橙色预警。

(4)一级(红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发布红色预警。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

(2)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市政府统一指挥空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负责具体落实。按照空气质量评价结果及气象预报建立4级响应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并落实本部门承担的事项。

(3)信息共享、分工协作。成立马鞍山市空气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成员单位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加强气象、环保、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容管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宣传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应急分工协作。

(4)依法监管、公众参与。依法监管污染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肃追责不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信息发布,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制造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监督。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建立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空气污染应急指挥系统,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空气污染应急响应工作。

2.1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组成。

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空气污染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任务,应急工作启动后转为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及市气象、环保、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容管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宣传等部门和县区、开发园区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主要职责。

建立、完善空气污染应急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体系,组织实施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知识公众宣传和教育,发布空气污染应急信息;公布应急措施的启动和撤销,评估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空气污染预防预警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会同市环保局做好空气污染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合理采取人工增雨作业等措施。

(2)市环保局:根据气象资料,会同市气象局做好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的预警监测和预测分析。对工业企业(钢铁、水泥、燃煤电厂等)以及燃煤锅炉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监督指导秸秆禁烧工作。

(3)市经信委:据环保部门测算的控污指标,提出工业企业限产措施与建议,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严格落实限产措施。

(4)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社会车辆(公交、出租车等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除外)在一定区域内实施限行措施;根据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市市容局: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基础上,采取无尘清扫方式;增加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和道路洒水抑尘作业;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禁止主干道露天烧烤、大排档经营,严格控制二级道路、背街小巷的油烟烧烤摊点经营行为。

(6)市住建委:加大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扬尘控制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并责令其停工整改;根据需要暂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沿街餐饮企业油烟排放,加强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8)市农委: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推广秸秆还田等资源化利用途径。

(9)市教育局:根据需要建议中小学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减少户外活动。

(10)市卫生局: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11)宣传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污染防护知识的普及,及时发布各类应急信息;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2.2 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构成及职责。

2.2.1 办事机构构成。

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为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当发生严重雾霾天气时,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和应急处置组3个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专家咨询组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任信息发布组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卫生局、市教育局、马鞍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应急处置组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住建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各成员单位对照职责配合组长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2.2.2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落实空气污染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开展应急人员培训和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

(2)了解掌握全市大气污染源规模及分布情况,包括机动车、施工扬尘、工业企业、餐饮油烟等重点污染隐患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3)建立空气污染应急专家库。专家咨询组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气象、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卫生医疗等方面专家组成,对空气污染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估计,为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4)接收上级部门空气污染应急命令、指示及污染事件的有关通报,接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空气污染情况报告。

(5)综合协调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传达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下级部门应急工作。

(6)负责应急过程记录,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工作预案建议,负责组织空气污染应急工作的各种保障。

3 应急响应。

对应4级预警等级,建立4级响应机制。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四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见附件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响应对照表)。四级、三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局长宣布启动及终止,二级响应由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宣布启动及终止,一级响应由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及终止。

4 应急级别调整与终止。

经监测,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同时调整或终止相应等级应急措施。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案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3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和培训,提高应对雾霾天气的能力。

5.4 物资保障。

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保证发生雾霾天气时能有效防范污染扩散。

6 附则。

6.1 市空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55—12369。

6.2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应对雾霾天气应急预案》(马政办〔201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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